时间:2010-02-26 13:43:15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法律顾问
1993年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多,任意性规定少。现行公司法对此做了调整,从诸多方面扩大了公司章程的权利。例如19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是法定的、唯一的,就是董事长。现行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担任。
再如1993年公司法没有对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进行规定,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关系着股东的利益,现行公司法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要求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另外规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也由公司章程来规定。
还有就是对某些事项现行公司法增加了很多“章程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这就是当法律和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章程优先。现行公司法增加了若干这方面的扩大性规定,这需要公司在经营管理工作中予以注意。
我们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特别意以下事项:
1、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章程中必须予以载明。
2、 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公司制定章程的蓝本,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些是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需遵照法律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有些是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可以做适当选择性安排。
3、 制定公司章程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4、制定公司章程需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