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26 13:50:23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法律顾问
现行公司法中关于担保内容的规定也很关键。19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担保。实践中此规定也是不易监管的,而且也考虑到对公司对外担保问题法律不宜作禁止规定,因此现行公司法第十六条将原来的禁止性规定调整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并且现行公司法特别针对公司的控股股东,规定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不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且被担保人应回避,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