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26 13:55:48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法律顾问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责,其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的效果由公司承担。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是唯一的。现行公司法第十三条则做出了调整,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这项法定代表人制度与中国国有企业的实践有着密切联系。
我们知道,国有企业董事长和经理一般是平级的,董事长是正局级,那经理一般也是正局级。这种情况决定了在国有企业董事长可以当法定代表人,那经理也可以当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从法律层面看就不一样了。董事长和董事是股东选举的,而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按照一般的概念来讲,经理是一个高级打工的,他甚至是合同制。在非国有企业,经理即使在合同期,董事会也可以解聘。所以经理本身是一个执行人员,是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人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由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话,那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则更为合适,因为从公司法层面讲,董事比经理层级要高。但在国有企业里,实践当中一般董事地位比经理低,而董事长、党委书记(现在一般由董事长兼任)和经理这三个职位最高。国有企业的这种实践或说经验在公司法中就上升为了规则。虽然如此,但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多种选择,这也是法律对公司管理放松的一种体现,是强调公司自治理念的一种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