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的出资方式

时间:2010-02-26 14:14:33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法律顾问

1993年公司法仅规定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部门、地方、企业、专家认为这一限制过严,建议扩大出资方式的范围。实践中,用采矿权、债券、股权等1993年公司法中没有规定的出资方式进行出资的实例比比皆是,现行公司法顺应了社会发展和实践操作,同时又考虑到放宽对出资方式的限制虽然有利于资本的流动,同时也有可能增加交易风险,放宽出资方式应当慎重,因此,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仅增加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项新增加的原则性规定,相对的能够更为有效的利用社会的各种资源,拓展各种出资渠道,使更多的财富投资到公司的经营当中。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同时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权,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关于用债权进行出资,有人指出用来出资的债权是否能够实现,是否有强有力的担保,这些都是接受用债权出资这一方式面临的风险。是否绝对可以用债权出资,还是要看该债权是否有很强大的担保。在债权不能实现,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该要求该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进行赔偿。现行公司法中没有列明债权出资,但是债权确实是符合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的条件。

还有采矿权是否可以用于出资问题,采矿权也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因此从公司法层面采矿权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但实际操作还有待有关的法律来规范。

另外,现行公司法中没有列明股权出资,但实践中目前已经可以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有些地方如北京也出台了专门的股权出资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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