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时间:2010-02-26 14:24:48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矿产资源

一、案情介绍

2008年7月21日‌,龙翔矿业公司与天宝矿业公司签定合作协议‌,‌约定由龙翔矿业公司向天宝矿业公司投资700万元‌,天宝矿业公司以每吨980元的优惠价格于2008年8月份向龙翔矿业公司提供5万吨63#铁精粉‌。

2008年7月28日‌,龙翔矿业公司的经理张某与西京钢铁公司的经理李某口头商定‌,‌由龙翔矿业公司通过天宝矿业公司于2008年8月份以每吨1200元价格向西京钢铁公司提供5万吨63#铁精粉‌,西京钢铁公司预付700万元‌,‌提货时支付全部价款。‌次日‌,‌张某与李某到天宝矿业公司‌,‌把700万元的支票交给天宝矿业公司,‌并说明这是龙翔矿业公司对天宝矿业公司的投资款。天宝矿业公司提出‌,‌700万元的支票是投资款‌,‌但是如果要购买5万吨铁精粉,还要另外支付铁精粉货款。

‌2008年8月龙翔矿业公司多次向天宝矿业公司要求交运5万吨铁精粉,但天宝矿业公司皆以没有先行支付铁精粉货款为由没有提供铁精粉。2008年8月29日‌,龙翔矿业公司书面通知天宝矿业公司退还700万元的投资款‌,‌通知称:原借西京钢铁公司的700万元已经投入天宝矿业公司的建设‌,但天宝矿业公司却未按约提供铁精粉,‌现请天宝矿业公司退还该款‌。‌2008年9月12日‌,‌天宝矿业公司向天翔矿业公司退还了该款‌,‌龙翔矿业公司随后退还给西京钢铁公司,但也未向西京钢铁公司供应铁精粉。而此时63#铁精粉市场价格已涨到每吨超过1400元。西京钢铁公司于9月18日从其他矿业公司以每吨1425元的价格购买了5万吨铁精粉。为此,西京钢铁公司向龙翔矿业公司主张损失赔偿‌,‌龙翔矿业公司未予答复。‌西京钢铁公司遂于2008年9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龙翔矿业公司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西京钢铁公司损失1125万元。龙翔矿业公司答辩称‌,‌双方之间从来没有签订过购买铁精粉的合同‌,‌经理张某的行为也没有经过厂的授权‌,‌事后也没有追认‌,龙翔矿业公司对于张某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二、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龙翔矿业公司的经理张某与西京钢铁公司的经理李某口头达成的协议是不是有效。‌也就是说合同是不是能以口头形式订立。‌

由于书面形式有固定的凭据‌,‌可以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如实记载并且能够永久保留‌,‌对于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预防和处理有关争议都具有重要意义‌。‌口头形式缺乏客观记载‌,‌一旦发生争议‌,‌当初的内容难以确定。‌但是‌,‌口头形式简便迅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成立的形式之一‌,‌更是今天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对于交易迅速有效的客观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对于口头形式作了充分的肯定‌,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见‌,‌我国合同法律确认了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口头形式的特点‌,一旦纠纷其‌举证非常困难,当事人应该谨慎‌。‌

具体到本案‌,‌根据客观事实‌,龙翔矿业公司已完成将天宝矿业公司的铁精粉转卖给西京钢铁公司的行为‌,‌并且经过龙翔矿业公司的认可‌,‌双方就买卖5万吨铁精粉达成口头协议‌,‌合同经过口头形式已经成立。西京钢铁公司也实际向天翔矿业公司支付了该5万吨铁精粉的预付款。‌

而且‌,事实证明两个经理都是经过授权‌,‌否则‌,‌是不可能两个经理一起去天宝矿业公司交付天翔矿业公司的投资款700万元‌,龙翔矿业公司没有向西京钢铁公司供应铁精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由于天翔矿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西京钢铁公司另行购买5万吨铁精粉多支付了1125万元货款。天翔矿业公司赔偿西京钢铁公司该项损失。

三、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支持了西京钢铁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龙翔矿业公司赔付西京钢铁公司损失1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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