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01 15:04:42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矿产资源
(一)列入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
1、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
2、从事矿泉水、卤水、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的企业。
(二)申请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由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经行政许可中心进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查表(一式三份);
3、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复制件)、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8、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电工、电焊工、厂内机动
车、尾矿库工);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作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2、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4、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
15、提交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报告。
16、非煤矿矿山企业有粉尘、噪声、振动、高温、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提供检测、评价报告。
17、安技措费用提取证明(盖财务章、固定资产折旧率的20%);
18、承诺书;
19、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文件(尾矿库);
20、尾矿库设计(含图纸)。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办理程序
1、企业进行岩土工程勘查,提供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地质部门);
2、企业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资质机构编制);
3、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安全预评价,专家组对预评价进行评审;
4、企业按照批准的预评价报告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
5、安监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6、审查合格后企业按照预评价和矿山初步设计聘请有资质的矿山建设部门进行建设(要与其签订施工协议或合同),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要与其签订监理协议或合同)(做好施工记录和监理记录),建设过程中要提请市局进行现场审查;
7、企业试生产;
8、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9、安监部门出具验收评价报告;
10、专家组对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11、安监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组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企业取证后正式生产。
(四)办事程序和时限
1、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索取、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或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下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向所在地县(市、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索取或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下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查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依照本办理程序附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依法提出许可申请。
2、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对生产现场进行核查,于自查表内签署具体的审查意见。
3、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市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以及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审核合格的,于自查表内签署具体的审核意见后,由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直接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证大厅;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受理。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改正,并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出具补正告知书,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按要求全部补正后,经确认齐全、符合要求的,方可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申报材料,工作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非煤矿山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办结材料移交手续,并向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发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5、专家组审查。专家组收到办证大厅移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审查工作:
(1)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县(市、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办证大厅受理人员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料审查意见;
(2)经专家组审查基本符合或符合条件的,向业务处室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同时将现场核查情况建立档案;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相关审查资料送交业务处室。
6、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审核。局业务处经办人员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业务处领导审批。业务处分管领导自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批材料进行审定,签署意见上报局领导审批。
7、省安全监管局审批。局领导自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8、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发证。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证大厅在10个工作日内打印许可证并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