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01 15:10:16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矿产资源
(一)审批权限
1、国务院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2、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申请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提交的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由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经行政许可中心进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材料:报告书3份、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或评估意见3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表3份及磁盘(环评单位填写)、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3、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材料:报告表5份、评估意见3份;
4、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报批材料:登记表5份。
5、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填申请表向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承办单转到环保管理部门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到实地勘查(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符合清洁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理控制指标;维持或改善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2、环保管理部门的监管部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意见咨询表》(不符合要求的下达否决通知);然后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响报告并进行专家评估出具意见后,报环保管理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环评文件在审批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将环评文件报原审批机关审核。
(四)办事时限
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自收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