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01 15:31:30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房地产
临时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临时用地包括两类:一类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修配厂、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取土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另一类是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因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属,主要是经济补偿和使用后土地的恢复等问题,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必报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一、申请临时使用土地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由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经行政许可中心进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临时建设用地申报表;
2、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说明材料;
3、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
4、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5、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需提交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需出具与农村集体组织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或临时用地合同,占用耕地的需提供复耕协议、支付复耕保证金凭证;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勘测定界图(由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地籍测绘部门办理);
7、标明拟临时使用土地范围的1:2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
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9、其他材料(申请人有关资质证明等) 。
二、办事程序
1、申请人填申请表向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请,填承办单转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耕保部门。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土地管理费:国有土地:2元/平方米年;集体土地为补偿费的0.2%年
2、土地复垦费:5.00元——20.00元/m2
3、权属调查测绘费:
(1)企业使用面积在1000m2以下每宗地收100.00元,每超500m2加收40.00
元,最高4万元。
(2)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使用面积在2000m2以下的每宗收
200.00元,每超500m2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700.00元。
(3)差额管理事业面积在5000m2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500m2加收
25.00元,最高不超1万元。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执行企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