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作品和法人作品

时间:2010-03-03 14:58:41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也就是个人作品。该条第三款进而规定了法人作品,即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常见的如领导报告、单位总结等,都属于法人作品。

立法规定法人作品,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有的作品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持下创作的,体现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并不是执笔者的个人意志,且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作品的责任,如机关工作报告、总结、领导讲话等;其二,有些作品的创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个人一般不能完成这项任务,如科研院所研究成果等。这样,立法规定“法人作品”,一是补充了职务作品的“不足”,把某些法人下属人员以外的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法人;二是使某些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人(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个人);三是充分保护国家机关、企业等单位行使著作权。

    由《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析,构成法人作品主要有三要件:一是由法人主持;二是代表法人意志创作;三是由法人承担责任。法人作品特征中的第一、三要件相对比较容易判断。对于法人作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则有待明确理解。我们认为,其一,作品创作是否代表法人意志,其中是否法人提出创作要求是体现法人意志的必要条件。其二,法人意志应当贯穿于作品的形式、内容、主题,也就是说,法人作品的形式、内容、主题应体现法人的要求。其三,是否为法人作品应属于作品的性质和用途决定,其不宜列个人为作者,换句话说,只有在个人作者署名不能体现作品性质或达到作品创作目时,才应视为法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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