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四种行为

时间:2010-03-03 15:19:24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上述四种行为依法皆视为专利权侵权的例外,其中第一种行为被称为“权利用尽”或者“权利穷竭”,第二种被称为“先用权”;第三种被称为“临时过境中交通工具的使用”;第四种被称为“科学研究和试验的使用”。
执业机构: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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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企业改制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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