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时间:2010-03-05 12:02:58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金融电信

 

    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在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经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才有从事融资租赁交易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资格。专营融资租赁业务之外的任何民事主体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2、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3、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被确定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2、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3、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执业机构: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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