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的担保责任

时间:2010-03-05 12:28:51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金融电信


  融资租赁出租人瑕疵的担保责任,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由于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瑕疵而向承租人负违约责任。但是,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出租人一般会在合同中安排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免除条款。而司法实践中,承租人也经常以瑕疵担保责任免除条款显失公平为理由,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考虑到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很强的资金融通性质,而且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对于租赁物的选择和确定往往是承租人自己的责任,作为出租人,其只是根据承租人的指示向出卖人购买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为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除法定情况外,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不需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下列情形出租人不能免除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1、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

2、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租赁物的;

    3、出租人干预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租赁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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