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1 11:08:36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根据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2月26日所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我国著作权法增加一条有关著作权质押的内容作为第26条。根据该条款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该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两点:1、著作权可以用来对外担保,即出质;2、著作权出质需办理出质登记,登记主管部门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前述著作权修改内容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