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5 10:24:18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金融电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即因被保险人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法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其中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和本车内人员和财物以外的人员和财产。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在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有明确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但我国保险法律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长期以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一直作为商业保险经营,但区别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是,此险种在全国各地都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机动车主必须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对机动车主而言,其投保行为是具有强制性要求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制度特别进行了规定,明确该险种为强制保险,国家同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制度由国务院制定。按照法律要求,机动车三者险作为强制保险的一种,仍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但这种强制性要求同时适用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即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拒保。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作为法定保险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