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

时间:2010-03-18 16:28:14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金融电信

        2009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事项作了规范。《办法》为银保深层次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办法》首先规定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准入条件,要求其应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资本充足率在扣除拟投资额后应符合监管标准。同时要求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办法》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设计了严格审批程序,规定需向银监会递交申请,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拟试点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提出申请,经保监会批准后实施。

        根据银监会负责人介绍,在试点机构的选择和确定上,监管部门将从公司治理、财务实力、风险管控以及并表管理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考量。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原则,为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对于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将主要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风险蔓延;因银保合作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因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非专业性或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因并表管理不健全可能产生的资本重复计算等。

  《办法》针对上述风险,分别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并表管理、业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商业银行董事会负最终责任,要求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二是,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的上限。三是,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四是,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取得客户同意,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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