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合同的法律意见

时间:2010-03-24 11:16:16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法律顾问

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合同的法律意见

【】有限公司:

就【】入职贵司涉及的与原单位签署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合同事项,我们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承担了对原单位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基于其与原公司签署的员工保密协议,承担了不得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并向第三方泄露,以及不得向第三方公开原单位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等协议义务。

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但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单独的保密协议是不能约定违约金。即使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原单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举证难度较大。

二、【】可以解除与原单位的竞业限制合同

【】基于其与原公司签署的企业员工竞业限制合同,承担了竞业限制的合同义务。但是,该项合同有关竞业限制补偿的条款约定为提前预支。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企业不能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包含在劳动者现有的工资报酬中,或提前预支。也就是说,单位约定竞业限制的,应按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不能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因此,本案原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有权与原单位解除企业员工竞业限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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