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政策法律简述

时间:2010-03-25 09:59:34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矿产资源

 
    从矿业政策法律规范的角度看,我国周边国家中矿业投资环境比较好的国家有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哈萨克斯坦、越南、蒙古、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缅甸、巴基斯坦、泰国。这些国家的矿业政策法律的趋势表明,其矿业管理权开始从中央政府逐步向地方政府下放,并减少了矿业权的审批环节和对矿业权转让和抵押的限制。这些国家的政策法律规范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情形:
    1、制定规范的矿业法

我国周边大多数国家,如印度、菲律宾、蒙古、越南、老挝、吉尔吉斯斯坦等国,近年来重新制定或修改了矿业法。在这一过程中,这些国家充分考虑了国际矿业形势与矿业界的国际通则,并大多是在世界银行、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的帮助下制定和修改的,基本上得到了国际矿业投资者的肯定。
    2、实行矿业标准工作合同制度

为了有效吸引矿业投资,配合矿业法,我国周边有些国家,如印度尼西亚、俄罗斯、缅甸、老挝等国,实行了矿业标准工作合同制度,以弥补法律上的不足。这种矿业标准工作合同制度稳定、透明、可预测性强,受到外国投资者的欢迎。

这里特别强调一下矿业权的转让和抵押问题。与世界其他地区相比,我国周边国家的矿业法中对矿业权的转让和抵押有许多限制,比如需要多项审批,或是仅限于几种特殊情况才给予批准,或是根本不允许转让和抵押。只有少数国家在矿权转让方面有所松动,如蒙古新矿业法规定,持证人可对矿产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部分或全部转让或抵押,但如果要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在蒙古矿产资源局的地质和采矿登记办公室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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