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10-03-30 16:57:50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法律顾问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合同有关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我们是否可以认定,合同有关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该合同就不成立,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即对合同当事人有效。
  这里法律明确规定了没有签字或盖章的合同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也接受。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当事人皆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了,如果合同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为对方所接受,那么,该合同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当事人和接受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论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应负的义务;

 2、合同当事人皆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了,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没有任何合同当事人接受,则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3、合同当事人皆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了,也没有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则该合同也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执业机构: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东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企业改制 债权债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戴长洪律师 > 戴长洪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