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30 16:57:50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法律顾问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合同有关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我们是否可以认定,合同有关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该合同就不成立,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即对合同当事人有效。
这里法律明确规定了没有签字或盖章的合同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也接受。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当事人皆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了,如果合同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为对方所接受,那么,该合同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当事人和接受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论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应负的义务;
2、合同当事人皆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了,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没有任何合同当事人接受,则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3、合同当事人皆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了,也没有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则该合同也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