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需注意事项

时间:2010-04-13 07:20:19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法律顾问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法定继承的顺序为:(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2)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3)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表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4)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无效;(5)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6)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7)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8)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一般程序:(1)析产,即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3)遗产分割,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进行遗产分割。

法定继承注意以下事项:(1)若遗产为共有,需先析产、后继承;(2)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3)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4)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5)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6)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8)遗嘱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后,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法定继承份额;(9)有受遗赠人放弃受赠的,其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10)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执业机构: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东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企业改制 债权债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戴长洪律师 > 戴长洪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