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提起的时效规定

时间:2010-04-13 07:24:59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法律顾问

行政诉讼根据不同情况,存在不同的时效规定。当事人应在法定的时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原告签署的起诉状。  

1、未经复议程序,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宜在原告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过复议的,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宜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决定延期的,在延期届满前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宜在复议期满或延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宜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宜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宜超过2年;

5、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宜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5年。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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