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渭南电信一分卡”事件的法律分析

时间:2010-06-13 10:42:07  作者:戴长洪、唐沂军、胡婧、赵兰兰  文章分类:金融电信

关于“陕西渭南电信一分卡”事件的

咨询意见

敬启者:

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根据【】的委托,就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电信公司渭南分公司“一分卡”事件(“题述事件”)出具咨询意见。

一、背景资料

1、2010年4月份,部分消费者开始在网上购买到由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电信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渭南电信”)发行的3G上网卡(“一分卡”),其上网资费是一分钟一分钱,无月租,全国无漫游,没有最低消费,有效期到2023年12月以31日。一分卡每张卡的价格从500元到1000元不等,消费者购卡时曾通过陕西渭南电信10000客服电话或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电信公司的网上营业厅进行了确认。

2、2010年5月7日,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陕西渭南电信将一分卡上网资费全部由每分钟一分钱变成了一分钟一角钱。5月10日,一分卡的上网资费由一分钟一角钱又调回一分钟一分钱。5月17日,一分卡由原来“预登录卡套餐”变成了“预登录卡套餐(新)”,资费由无月租,改为前3个月使用无月租,从第4个月开始按每月20元费用收取月租,上网资费由一分钟一分钱改为按流量收费,每字节0.0005元。5月18日,一分卡的上网资费标准又被改回一分钟一分钱。5月24日,一分卡的 3G上网功能被关闭。5月25日,3G上网功能恢复。5月27日,一分卡第七次改变上网资费,改为一分钟一角钱。

3、陕西渭南电信对此解释的理由是,该一分卡为预登录卡,不是其对外公开销售的电话卡,不能直接销售给普通消费者使用,是因为代理商钻了空子,所以此卡才流向市场。陕西渭南电信认为其也是受害者,是代理商违规放到市场,其已经报案了。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l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 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价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

   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刑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实行);

8、《电信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八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9、《电信服务明码标价暂行规定》(2002年5月28日,信息产业部);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

三、咨询意见

1、陕西渭南电信和一分卡消费者之间是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关系

一分卡是消费者与电信运营商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的凭证,陕西渭南电信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并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调整。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行附有价款、履行期限的电信卡,内容具体确定,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属于要约。消费者购买电信卡,取得了电信卡的所有权,同时,这一行为是消费者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所发出要约的承诺,这时,双方所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宣告成立。

 一分卡的消费者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电信服务的接受者,有义务对其接受的电信服务支付对价;一分卡的发行人陕西渭南电信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电信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电信服务。

2、陕西渭南电信单方擅自变更一分卡上网资费属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

一分卡作为电信服务合同凭证,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且一分卡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是消费者,其也适用《电信服务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一分卡合同的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除经合意而变更及终止服务合同外,皆无权单方变更或终止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陕西渭南电信单方面更改一分卡资费内容的行为显然是有悖于法律规定,属违约行为。

3、代理商是否违规操作并不能作为陕西电信的免责理由

题述事件发生后,陕西渭南电信曾辩称一分卡是由于内部管理的疏忽导致代理商违规投放市场。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一分卡只要不是代理商及消费者通过非法途径取得,就是合法有效的凭证,电信运营商管理上的一些漏洞所导致的后果,即使是代理商违规操作销售一分卡,也应该由电信运营商来承担,代理商违规操作并不能作为陕西渭南电信的免责理由。

4、题述事件陕西渭南电信涉嫌对其他运营商进行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及《电信服务明码标价暂行规定》等规定,如果陕西渭南电信的一分卡上网资费低于电信运营成本,则存在构成对其他电信运营商的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四、建议

1、责令陕西渭南电信改正其不当行为,恢复执行一分卡原有的上网资费标准,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分析,一分卡系陕西渭南电信与消费者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凭证,消费者要求维权并无不当。陕西渭南电信屡次单方擅自变更一分卡上网资费,已给中国电信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建议陕西省电信管理机构参照《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陕西渭南电信改正其不当行为,恢复执行一分卡原有的上网资费标准,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题述事件造成陕西渭南电信严重损失,有关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2、规范电信服务管理,完善电信服务监督机制

题述事件警示,还需加强电信公司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其严格遵守《电信服务规范》,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规范电信公司与代理商的关系,严格依法经营,不给代理商投机钻营的机会;强化电信服务资费监督,电信公司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其电信产品。

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

                                    2010年6月12日

 

执业机构: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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