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时间:2010-09-20 11:58:03  作者:戴长洪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1、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并在肇事后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醉酒驾车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量刑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3、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

   4、醉酒驾车,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也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5、行为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如何,是否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进行积极赔偿,是否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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