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如何定性

时间:2010-02-25 14:50:05  作者:法律人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诈赌”所写的欠条,归还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2005年李某的哥哥找到律师,要求为其弟弟进行辩护,事情很简单,当年春节,李某、赵某等7人进行赌博,期间李某发现赵某“做假诈赌”,便采取胁迫手段,使赵某写下欠条5万元,扣押汽车1辆,并现场取走现金2400元。几天后,在赵某支付1万元后,李某归还了借条及汽车,后案发。06年初,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敲诈勒索及抢劫罪提起公诉,求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争议,但对涉嫌敲诈勒索的罪名提出了异议,敲诈勒索罪采取以恶害相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但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并不具备上述条件。被告人并未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被害人支付1万元的目的是归还以前在赌博中所赢取犯罪嫌疑人的钱,从李某归还借条及汽车的行为也对此进行了印证,因此本案李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06年法院依法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罪不当,本院不予认定。”“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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