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分摊面积增加,购房者是否应当承担增加部分的购房款?

时间:2010-05-14 20:13:20  作者:吴林锋  文章分类:律师说房

公共分摊面积增加,购房者是否应当承担增加部分的购房款?

 

2006年8月,张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购买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公寓”12号楼1806室房屋1套,该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189.1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56.98平方米,共用分摊建筑面积32.1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72500元;该房屋交付使用时,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2)房产公司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包括+3%),不向张先生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

2006年12月,楼盘通过竣工验收,经有关部门测绘,本案系争房屋建筑面积为192.7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57.063平方米,共用分摊建筑面积35.677平方米。房产公司遂向向张先生发出办理入住通知书,并要求张先生补交增加部分面积的购房款13877元,其中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款项为13559.27元。房产公司通知张先生补交增加公摊面积部分的购房款的要求遭到原告拒绝。但房产公司以不补交增加部分面积的购房款,该公司将不给张先生办理入住手续。双方遂起纠纷,并诉之法院。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争房屋的焦点是对于公摊面积增加,购房者是否应当承担增加部分的购房款?张先生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公摊面积增加部分的面积,购房者不予补交此部分增加面积的购房款。而房产公司认为,张先生所购房屋不仅共用分摊面积增加,套内面积亦有增加。根据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对于房屋的最终购房总款,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显而易见,房产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预售合同合法有效,但在该预售合同中,仅对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存有差异的情况进行了约定,未对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及共用分摊建筑面积的增减进行明确约定,以致产生纠纷。因上述预售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等部门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已明确因共用分摊建筑面积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保持不变。

因此,精文房产部研究认为,房产公司收取增加公共分摊面积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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