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办产证 购房者上公堂要回双份赔偿

时间:2010-09-03 21:48:41    文章分类:律师说房

开发商逾期交房办产证 购房者上公堂要回双份赔偿

 

【典型案例】

    2006年4月21日,王女士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本市太原路的一套商品房,总价为51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交房,如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该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另外还约定,房产公司应该于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的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大产证,王女士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然而直到去年7月22日,房产公司才取得大产证,次日王女士才接到公司的交房通知。王女士认为,房产公司未能如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造成自己逾期办理小产证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开发商之前已经向王女士支付了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开发商认为,王女士已经享受到了房价上涨的收益,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不愿再承担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因此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迟延交房与迟延办证分属不同性质的违约责任。两种违约事实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两种违约责任可同时适用。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以存在损失为前提,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解除权与债权请求权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权利,解除权并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其目的在于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并非在于补偿因违约所致的损失,其本身无法达到补偿损失的目的,因此,放弃约定的解除权也并不意味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正因如此,本案中业主虽然已经拿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但逾期办理产权登记与逾期交房并不存在包容的关系,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的诉请仍然能够得到支持。

执业机构: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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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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