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房屋卖与他人 不知情父母拒搬迁

时间:2010-03-10 12:30:29  作者:A  文章分类:二手房屋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一套中户型房屋的产权单独在儿子程辉名下,该房产的产权人为程辉,其对于名下房产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周先生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以合法买卖的形式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其买受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并通过支付合理的对价取得了房产的登记变更,因此是善意第三人,周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程辉父母程先生、张女士以周先生通过欺骗方式取得房产,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其以该事由辩称,拒绝迁出该房屋,显已侵犯了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程先生、张女士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周先生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故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执业机构: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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