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变更

时间:2010-03-12 08:59:26  作者:张律师  文章分类:公房纠纷

按照以往的惯例:使用权房屋是不允许继承的,只有居住人享有使用权,使用权人不得对房屋进行处分。既然父亲没有处分权,该房屋就不再构成遗产,李先生的哥哥也就不能主张继承权利了。

但是依照现在与时俱进的司法体制,结果却大不一样。使用权人享有了房屋的处分权,即该处房屋构成了李先生父亲的遗产,应由兄弟三人依法继承。而对于李先生将房屋买下来的事实,会将其支付的金额从中扣除,余下份额由三人共同继承。

执业机构: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大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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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保险理赔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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