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建房又出售,双倍退赔购房款
时间:2010-03-12 09:04:32 作者:张律师 文章分类:商品房屋
原告李三石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商品房一套。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同年12月24日,被告公司发函给原告,告知将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由原约定的70年变更为40年。由于被告公司预售给原告的房屋,系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为商业性用房的土地,擅自改变规划建起的住宅,今年1月,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撤销了该地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李三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承担一倍购房款的赔偿责任。
一 审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被告公司不服,以规划的改变是行政管理关系, 未影响原告合同目的实现为理由提起上诉。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退赔购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