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08 19:26:36 作者:张律师 文章分类:公房纠纷
原告:李华润,汉族,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绿州园65-3
号。
被告一:赵宝明,汉族,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六平路14号楼
中单元4层2号,电话:0411-81835678。
被告二:大连万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
民权街84号2单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众,电话:0411-83704236,0411-83707615。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撤消或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二、请求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共计20000元;
三、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1月25日原告与两被告在大连万顺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一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
六平路14号楼中单元4层2号楼房一套,房屋总价款四十二万五千
元,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原告交付购房定金一万元由被告二代为
保管,并交付房屋中介费一万元给被告二,共计两万元。
购买房屋合同签订后,2009年11月29日原告来到合同中所购
买房屋大连市甘井子区六平路14号楼中单元4层2号看看,在楼前
遇到本楼居住的邻居,谈话间,邻居向原告透露所购买的楼房涉及违
规装修,在2009年11月20日被大连大众房屋经营有限公司工程部
下了处罚通知,要求被告一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到相关职能部门
办理手续。被告一与被告二在签订房屋购房合同时没有向原告说明这
一情况,被告一的房屋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重大事实,
属于欺诈行为,是可撤消的。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
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 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0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