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政策变动能否主张解除买房合同?

时间:2010-07-22 20:45:37    文章分类:二手房屋

“认房又认贷”的新政发布后,沪上银行已纷纷收紧二套房贷。楼市调控阵阵“紧箍咒”催逼之下,沪上二手房交易由于房贷而引发的纠纷陡增,不少买家后悔房子买贵了,进而借口政策变化而故意违约。那么,贷款政策变动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机构解答
    这种情况下退房首先要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是否有关于银行承诺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处理方式。
    如果有约定,那么服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国家政策的变动能否作为退房或者解约的法定理由呢?
    在这点上法律依据各有不同:
    首先,主张上述政策调整构成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因此,要求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
    但是,从不可抗力的要件来看,房地产新政虽然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情形,但并未达到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程度,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如果将此种情况认定为不可抗力,则可能出现的后果是不可抗力认定范围的过宽,将造成合同稳定性受到极大影响。当事人将动辄以政策的变化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任意违约。其次,主张上述政策调整构成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因此,要求依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解除合同。
执业机构: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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