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24 13:20:21 文章分类:房产纠纷
买受人主要义务包括付款以及受领商品房,由此买受人的违约行为也分为两种,一种是迟延支付价款,一种则是迟延受领商品房。商品房购买人跟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受领商品房的也会构成对开发商的违约,实践中主要是迟延支付价款引起的纠纷,此种情况下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
1、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在买受人迟延支付商品房的价款时,出卖人可以要求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依《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第1项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主张解除权条件有三:其一是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其二是出卖人已予催告;其三是买受人在催告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因此出卖人行使解除权必须履行催告义务并给予买受人适当的准备时间,这是符合商品房交易特征的,也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对于分期付款方式,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则从约定,如果未有约定,则按上述方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