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艾哈迈德涉外离婚纠纷一案---国内一方起诉离婚,国外一

时间:2012-05-20 23:38:53    文章分类:取保候审

  王某诉艾哈迈德涉外离婚纠纷一案---国内一方起诉离婚,国外一方坚决反对,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30岁,住沈阳市铁西区路xxx路路xxx号路xxx室

 

  被告:艾哈迈德,男,56岁,现住沙特阿拉伯利雅得市,沙特某公司员工。

 

        代理律师:董文波、吕中伟律师

 

原告于2004年去沙特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被告。两人于2005年5月结婚。婚后发现双方在语言文化兴趣爱好等很多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原告多次提出和被告离婚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由于语言不通以及高昂的律师费无法在沙特提起诉讼离婚于是原告在2006年回沈阳。吕中伟律师接受原告王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本次涉外诉讼中最困难的事就是在沙特收集证据。涉外案件中的证据需要得到沙特公证机构的公证还有经过得到中国驻沙特的大使馆的认证、回国以后的翻译以及繁琐的涉外程序。吕中伟律师利用他和沙特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办理了王某证件的公证和认证以及其它的涉外程序。

 

  审理结果: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7年12月17日进行了审理,并于2008年6月26日判决原被告离婚。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中,原告表示双方在结婚的时候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夫妻跨国分居缺乏沟通。虽然被告在沙特坚持不同意离婚并且在中国没有居住地,但是法院利用涉外送达的法律程序解决了这个问题。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吕中伟律师为原告收集了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从沙特形成的证据还办理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了自己离的观点及理由,并由代理人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最后,法院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判决双方离婚。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涉外仲裁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招商引资 取保候审 量刑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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