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09 18:38:56 作者:沈阳刑事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其规定中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一再被人称道。《公司法》属实体法范畴,其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增强体现了公司运营过程中,利益相关人维护权利的手段和方式的增多。反映在诉讼法领域,就表现为股东或其他权利人为维护权利,提起诉讼的渠道更加具体明晰。于是在实践中,就会产生更多涉及公司问题的诉讼。然而《公司法》涉及的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在类型和性质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运用《民事诉讼法》解决公司问题诉讼,往往产生理解和适用上的分歧,有必要对公司诉讼的机制进行归类和梳理,本文仅从主体及管辖两个方面对公司诉讼作粗浅的阐述。
本文编辑:沈阳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