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律师谈辽宁省关于诈骗罪的数额

时间:2012-05-31 13:27:24  作者:沈阳刑事律师  文章分类:犯罪数额

诈骗罪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年12月24日)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1998年11月3日)

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0000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

本文编辑:沈阳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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