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律师谈辽宁省关于抢劫罪的数额

时间:2012-05-31 13:29:51  作者:沈阳刑事律师  文章分类:犯罪数额

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5月2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1988年3月1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22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意见》(法发[2005]8号)

7、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2001年3月4日)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抢劫数额1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本文编辑:沈阳刑事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涉外仲裁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招商引资 取保候审 量刑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吕中伟律师 > 吕中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