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1 10:06:50 作者:张源 文章分类:栏目名称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晓光,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满族,原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市分行兴顺分理处职工,住抚顺市新抚区十一道街11委49组,电话:1308132824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市分行。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路西段28号。
负责人:刘世栋,该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抚中民一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1.判决撤销被申请人2006年3月3日作出的《关于给予陈晓光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重新安排工作;
3.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仲裁费。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
(一)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足,其判决应当撤销。
1.再审申请人承认,在发放贷款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再审被申请人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但原审对再审申请人违规的性质,即故意违规还是过失违规没有查明。并且,该违规性质直接决定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给予处罚,是否应当从轻处罚的关键所在,依法构成对再审申请人片面适用内部规章制度,忽略应当从轻处罚再审申请人的适用依据错误。事实上,再审申请人之所以违规放贷,一是出于对主管领导罪犯张新主任的过分信赖;同时,也是受真实存单误导所致。没有再审被申请人此前丢失的真实存单的误导,没有主管领导张新为了犯罪故意的欺骗,就不会存在再审申请人的违规。可见,再审申请人的违规,显然属于过失违规。
2.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违规行为造成了再审被申请人经济损失证据不足。原审在审理查明中已经查明:再审申请人一共违规发放两笔贷款,其中一笔20万元贷款已经由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了再审被申请人;另外一笔27万元贷款,属于转贷,再审申请人的违规,根本没有造成再审被申请人经济损失。原审在已经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却又得出:“给再审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可见,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违规行为,造成再审被申请人经济损失证据不足。
上述事实,直接决定再审被申请人开除再审申请人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的认定证据不足,显然属于事实不清,其判决应当撤销。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应当撤销。
1.再审申请人虽然存在违规放贷的事实,但并没有造成再审被申请人经济损失,原审依据再审被申请人内部规章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维持再审被申请人的开除决定,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国务院《贷款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贷款人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和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取消任职资格”。根据该规定,只有“情节严重或者屡次违反”,才存在“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取消任职资格”。原审忽略再审申请人违规情节轻微、且并非屡次违规的事实,维持被申请人的开除决定,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由于再审被申请人制订的内部规章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对于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规定可以开除,显然违反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可见,原审构成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应当撤销。
2.原审存在片面适用再审被申请人内部规章制度的现象,忽略了应当从轻处罚再审申请人的规定,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再审被申请人内部规章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理:(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代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原审忽略再审申请人违规后,能够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害后果等从轻情节,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再审被申请人内部规章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原审忽略再审申请人属于“过失违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维持再审被申请人直接从重开除再审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再审申请人违规情节轻微,再审被申请人的开除决定应当撤销。
第一,从事实上看,再审申请人系初次违规、过失违规、未造成再审被申请人经济损失,且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好,根据再审被申请人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具有多种从轻处罚情节,再审被申请人直接从重开除再审申请人属于处罚过重,应当撤销。
第二,从程序上看,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事实上,再审被申请人仅仅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开除再审申请人,显然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其处理决定应当撤销。
第三,再审被申请人的内部规章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再审被申请人对于再审申请人片面适用内部规章制度,其处罚决定应当撤销。
基于上述理由,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判决撤销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作出的开除决定。
此 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再审申请书副本1份;
2.原审判决书各1份;
3.证据材料 份。
再审申请人:
2008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