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30 15:21:36 文章分类:民事代理
案情简介:2000年1月27日,王某某在李某姐弟三人的某某科工贸有限公司购买了金长城电脑,使用十四个月后,被上诉人称该电脑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被拒绝。王某某遂到工商局投诉,未能达成协议。她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李某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某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判决退货,要求上诉人承担80%的货款,即12704元。上诉人仍然不服,继续提出上诉。第四年,李某找到本人代理此案。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电脑这种商品价格波动较大是导致本案产生的主要原因,而关于电脑的质量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是有法规规定的。代理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该电脑有质量问题的理由极不充分。这里是本人的代理词。结果是二审法院采纳了本人意见,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根据开庭前阅卷以及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2000年1月27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所在的某某科工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金长城电脑,使用十四个月后,2001年3月25日,被上诉人称该电脑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被三位上诉人拒绝。被上诉人遂到工商局投诉,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被上诉人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上诉人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某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判决退货,要求上诉人承担80%的货款,即12704元。上诉人仍然不服,继续提出上诉,这就是本案的由来。
此案经法院四次审理,耗时三年,围绕该台电脑的争议的焦点不外乎三条:1、机箱缺少机面小档板;2、主机外壳上翘;3、机内显卡不是金长城电脑的皙灵显卡,而是实达显卡。针对争议事实,双方各执一词。上诉人坚持出售该机时,双方已经验货,不存在以上问题,尤其是该机已经被他人开封,显卡系被他人更换,况且实达显卡价格比皙灵显卡高出一倍,自己根本没有必要为其更换。被上诉人主张上述三点问题均系上诉人所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更换显卡一说没有证据,不能认定,其余两点为上诉人责任。根据以上事实,本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
一、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明确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而该电脑售出十四个月后,被上诉人才主张权利,其间并没有法定的时效中断、中止事由。《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在上述的十四个月当中,被上诉人没有提起诉讼,也没有提出要求,上诉人也没有同意履行义务,根本不存在时效中断的事由。在商品售出一年后,上诉人已经依法取得了抗辩权,被上诉人的行为也已经说明她已经放弃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胜诉权已经消灭。在十四个月后,工商局就不应当受理此案,一审法院也应当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判决违背公平原则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出售的电脑存在质量瑕疵,应当给予退换,这是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由于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由于社会生产率不断提高和科技进步,电子计算机的价值贬值幅度很大。本案双方争议的金长城电脑MTV3800-450A型已被淘汰,目前市场上最低档次的电脑也比双方争议的电脑高两个档次,而价格只需要3000多元。也就是说上诉人收回的一台旧电脑所支付的价格可以在市场上买回四台更高档次的新电脑。
我们注意到:一审法院认定对该电脑以80%的折价退回货款,说明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到了商品折旧问题。但是,国家财政部1992年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微型计算机的折旧年限是4-8年。如果按4 年折旧,那么到目前为止,该电脑只剩下了净残值,也就是说只剩下该机清理报废可能收回的残料价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如果按8年折旧计算,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其折旧价值仅为46%,如果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合法,其折旧价值均不足30%。根据有关财务规定,无论如何计算,认定应当以80%的价值退回货款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公平的。退一步说,即使是按净残值的价格计算,这台电脑在市场上也是无法卖出的。
三、本案按退货处理是适用法律不当
现在我们谈一谈所谓的质量问题。
首先,三个双方争议的问题都没有证据证明是上诉人的责任。市工商局的《调查及处理意见》所述的被上诉人发现主机外壳缺损等等,都没有可信的证据支持。可以想象,如果购货者当时发现主机外壳出现如此明显瑕疵,并且多次交涉没有结果,能等到十四个月后才投诉吗?况且,上诉人为其更换配件是有服务费的,上诉人何乐而不为呢?至于更换显卡,首先,上诉人没有必要这么做:实达显卡比皙灵显卡贵一倍;其次,此问题是购货者将电脑送到一华公司后才发现的,而此时电脑已经被开过封,并且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该显卡工作状态有问题的证据,根本不能认为这就是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以显卡不是皙灵显卡而否认该机是品牌机更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第二,一审判决称本案双方争议的电脑存在质量问题,这个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于计算机退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该部门规章规定了对微型计算机作退货处理的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必备要件:1、在商品三包期内;2、符合附件3的商品性能故障表。而本案中即使三个争议问题都属于上诉人的责任的话,也不具备上述两个要件。该规定所规定的微型计算机的三包期限为一年,就是在被上诉人主张的2001年3月,也已经超过了商品的三包期限。而该规定的附件3所规定的主机性能故障是:“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状态下,经维护不能正常启动、死机。”该附件规定的显示卡的性能故障是:“1、安装后不能正常显示图象。2、图象色彩分辨率达不到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技术指标要求。”本案争议的电脑仍在正常使用,也没有过显示卡出现故障的证据,所以本案中三个有争议的问题均不属于该规定所规定的电脑质量故障范围内的问题,也就是说规定中的第二个要件也不具备。因此,即使这三个双方争议的问题都是上诉人的责任,也不应当适用退货处理,更何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三个争议问题都是上诉人的责任。就连市工商局的《调查及处理意见》也明确认定:“本案的标的产品存在的问题不能够确认为质量问题,…此责任无法确认。”一审判决判令退货处理,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谢谢!
2004年7月6日
办案小结:本案的争议内容是非专业人员之间进行的专业性对话。原告也要求到处去做鉴定,结果没人能做得了她的鉴定。法院认定也没有科学依据。实际上本案应当并不复杂。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人们往往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