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30 15:24:22 文章分类:民事代理
案情简介:原告郝某某在被告某饮料厂打工,在检修塑料压缩机时,有工人冒失地合上电闸,致使郝的左手食指、中指均被切断,鉴定为七级伤残。经多次协商未能得到厂方赔偿,故诉到法院。被告以其不是企业法人,没有过错,原告自己对伤害负有责任等理由拒绝赔偿。做为原告的代理人,对其观点进行了批驳。下面是该案的一审代理词。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11万多元。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我受原告的委托,首先对于被告在救治原告过程中的积极态度表示感谢,对于被告在其答辩中陈述的第五点意见表示认可,但是我们不得不说,令人遗憾的是这种积极态度没有贯彻始终,其答辩中的其他意见是我们不能同意的,理由如下:
一、被告认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在其答辩中称该厂的“法人代表为朱梅娟,并非是张显峰”,这种说法其实是对于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他所经营的工厂是企业法人,那么法人代表一说从何而来?据了解,该厂充其量不过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既不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又不具备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自己是无权认定自己的法人资格的。而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被告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被告是实际的经营者,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尽管在其工商登记中用了其妻子的名字,但这并不能改变该厂是个体工商户这一事实。因此,根据其企业所应承担的无限责任的特点,列其为被告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并无不妥。
二、被告把事故责任推给被害人的说法违背事实
被告在其答辩状中称“原告所造成的事故是其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这不仅不是事实,而且这个所谓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指责是毫无根据的。请问:你所说的操作规程是什么,是谁规定的,能否向法庭出示,你们对员工进行培训的证据在那里,厂方对郝洪涛的多次警告又有什么证据,在这些问题没有弄清之前,就大谈特谈严重违反什么什么规程,是不是有些滑稽呢?
三、被告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退一步讲,即便被告对于原告违反操作规程的指责是事实,也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本案中的赔偿责任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22条规定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的一种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以雇佣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存在雇佣合同,那么只要出现损害后果,雇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除了受害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两种情况之外,雇主都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也不能减轻责任。而在本案中,原告没有伤害自己的主观故意,这是双方都认可的,因为在被告人的答辩中没有提出这方面的事实和证据。那么,在操作过程中,原告把手伸进注塑机能不能说是重大过失呢?答案是不能。理由很简单,把手伸进注塑机并不是造成这个事故的唯一原因,也不是充分条件。所谓重大过失,指的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并且在此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行为是出现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是充分条件。而从本案的因果关系方面来分析,无疑,没有注意到有人操作就合上电闸的人的过失要更大,这根本不用什么操作规程,只要有一点常识就可以判断,不经观察就给上动力电的行为应当更严重,这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危害比不经了望就送电有过之而无不及。
需要强调一点,原告即使有过失,被告也不能免除责任,那么是否会减轻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非常明确。该规定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四、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本案的受害人才只有二十几岁,年纪轻轻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生活劳动的手指,这样的打击,是我们肢体正常的人所无法想象的。他今后的生活道路还很长,因此,其精神上所受到的创伤应当得到人们的同情,也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理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这个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都是合法的,正当的,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在这里,我还想借此机会多说几句,出现这样的损害后果,不是包括原告和被告在内的任何人所希望的。被告可能觉得因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而却要承担不小的损失,确实冤枉,但是事怕翻个理怕颠,作为原告,小小年纪却要承担如此磨难,身体上遭受痛苦,精神上倍受煎熬,相比较之下,你所承受的损失应当说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被告有赔偿义务,就道德层面而言,有了你的赔偿款,将给受害人一些安慰和补偿。
谢谢!
2006年11月7日
办案小结:本案中的被告的观点有一定的代表性,认为工人的伤是他自己出的,与厂主有何关系?不懂得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因为你是用工人,你是受益者,在没有责任的时候,也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