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弄错了,后悔不行!

时间:2012-08-30 15:31:53    文章分类:民事代理

案情简介:高某某和孙某某都是辽河油田某公司工人,2001年12月31日与公司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进行了公证。2002年8月,公司发现包括二人在内的七名工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于是要求他们上班。五人上了班,这二人不服,没有回去上班,也没有交还已发的劳动补偿金。公司以解除劳动关系无效为由诉诸法院。接受代理后,代理人认为,此案未经仲裁径行立案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毁约理由不能成立,但没有被一审法院采纳。二人败诉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律师走访了省劳动厅。法庭上,代理人以在省劳动厅得到的答复为基础,进行了代理发言。这里就是二审代理词。本案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当事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审判决以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为由径行撤销该协议没有法律依据

在两审期间,我没有看到被上诉人任何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和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原审判决对此也未置一词,没有任何分析和认定。由此可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根本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审判决径行撤销这样一个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经过法定公证程序的协议,毫无法律依据。

辽劳社3号文件不能作为被上诉人要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的答复非常明确,养老保险的接续与解除劳动关系是两码事,二者没有关系。这就说明,是否解除劳动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只能受民法通则,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省厅的文件无权对此进行规范和调整。

至于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使其享受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云云,似乎在为劳动者着想,其实不然。如果真有诚意,续保不难解决,总不能说以前工人和单位交的钱不算数了吧。但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是否解除劳动关系无关。说句不中听的话,双方争议的不是表面说的续保问题,而是几万元的工龄买断款,这才是本案的症结所在。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既无证据支持,又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谢谢!

                           2003年1月18日

办案小结:表面上说得冠冕堂皇,其实各有各的小九九。公司是解除关系以后后悔了,想利用他们对辽河油田法院的影响逼工人就范。可是法院最终还是坚持了正义。真好比离了婚想后悔,得看人家对方干不干。一厢情愿总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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