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30 15:39:01 文章分类:法学管窥
序:这是在CQ抓捕律师时写的,当时挨了些骂,也有赞成的,原文在搜狐博客上。现在看来好象还不过时。
有人说乒乓球是中国的国球,对错与否这里不想讨论,但是随着容国团的夺冠,乒乓球在中国迅速普及却是无可争议的事实。现在五六十岁的人几乎没有不会打乒乓球的,乒乓球的比赛规则更是尽人皆知。双方对垒,一方击球至对方面前球台,对方将弹起的球仍然击回发球者面前的球台,比赛便如此循环下去。凡未能击中对方球台或未能将己方球台前弹起的球接起来者,游戏重新开始,对方得分。
凡事都有特例,乒乓球也不例外。比赛中,有一种擦边球就是一个例外。所谓擦边球,就是击球方打过来的球,没有落到球台上,也没有飞离球台,而是恰巧打到球台边缘,没有反弹起来就一直落地。说句公道话,这种球就是神仙也难接起来。本身根据立法原意------不好意思,说说的就扯这来了。------让比赛得以持续的原则,是一方击球到对方台面让球弹起,对方接球反击。你打的球让人接不到,这对于接球一方是不公平的。这种中断比赛得分的情况,往往被球迷们称为天意、运气。然而本人窃以为胜之不武。但是我没有本事修改比赛规则,而且看有权修改的也没有要修改的意思。但是比赛照样进行,球员球迷也没人答理我的腹诽。说腹诽,是本人在此之前从未正式或非正式地向谁提过质疑意见,因为我明白,提了也没用。原因也很简单,轮到失分者击球时,也可能有此种情况发生。也就是说,机会均等。你有本事或者有运气,击球时也弄一个擦边球让对方郁闷一下。
由此想到一个问题:所谓公平,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某一回合的比赛中,看似不公平,但是只要裁判执行一个确定的标准,大家都接受同一个原则,就是真正的公平。这里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机会均等。这里有两点假设是很难想象的。假设一、裁判采用双重标准:甲打了擦边球,按原规则得分;乙打了擦边球,按我的腹诽原则失分。假设二、机会不均等:比赛一律由甲方发球,或者甲方擦边球有效而乙方擦边球一律判为出界,或者更干脆,裁判员即为比赛一方!
体育比赛如此,社会上道德法律等等有规则的东西也应当如此。说是应当如此,实际上很多时候并不如此。以法律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实施,1979年进行了修改,其中刑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接受讯问、质证制度。但是凡是见过刑事法庭审判的人都知道,30多年来,大约从来没有一个法庭认真地执行过这个制度。立法者的美好愿望不过是空文一纸!这在最近的李庄案的二审审理时,还出现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插曲:出庭的某位警察证人,对辩护人的讯问一词提出了抗议。这里丝毫没有贬低这位警察的意思。因为在一般的常识里边,警察只给犯罪嫌疑人做讯问笔录,而对证人只能做询问笔录。但是刑诉法第47条明明是讯问而不是询问。难怪这位警察不知道,据说审判长也是当庭查阅的,至于他是不是准确地记得这条法律规范,本人不敢妄言:也许是真的不记得,也许是为了让这位证人心服口服。这是不是有点滑稽?连国家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还要呈堂查阅,而所有的人都是法律人!说丢人,不能责怪这位法官,更不能责怪这位警察,因为这条法律规范和没有区别不大,谁认真地执行过?当然在此也请人们不要误会是律师们厉害,说点不客气的,这次是因为用到了事先查过也说不定!丢人的是中国的几乎全体的法律界,丢的是国家的脸,法律的脸。
人们有理由要问:国家当初制定这条法律,修改时原封不动地搬了过来,可见其存在的合理性是不容质疑的。但是三十多年了,为什么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审判的人民法院不执行?为什么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法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置若罔闻?而更搞笑的是,西南的法学泰斗们居然还能论证出,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证的“合法性”!要说这条法律规范没有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原因,其实也并不复杂:就是负责侦察的公安机关不愿意让证人出庭,负责公诉的检察不愿意证人接受质证,因为这样他们的辛勤工作可能受到毁灭性的打击。法院呢,人家在监督,我何必多此一举,乐得做顺水人情。法律的尊严呢?法律的权威呢?没人管了。总之那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得罪了人可是实实在在的。请问,这不是双重标准是什么?法有明文,有利的执行,没利的就当他不存在,反正也没人管没人问。
再说说机会均等,在中国的法律界,更是天方夜谭。现在有人对黑律师深恶痛绝,有人说中国的司法腐败就败在了律师身上。我当然不否认这样的黑律师存在,并且我也不否认我也恨这样的黑律师!注意,我这里可是连引号都没加。这个黑不是假的,是黑了良心的。但是客观的是,让这样黑了良心的律师承担司法腐败的罪责,那不是在贬低他们,而是在抬高他们。说这话的人不是不明真相的糊涂人,就是别有用心的小人。十几年来,中国律师人数一直在12万、13万左右徘徊,增加幅度微乎其微,从人数上与公检法的人数恐怕连个零头都比不上。有的大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但是连自身的温饱都不能维持,只好含泪离开另谋生路。原因也很简单,没有人脉没有案源,一腔热血报国无门。说李庄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对于中国的绝大多数律师是连做梦都不敢想的,说律师是高收入人群也只是极少数.。如果有人能够拿公检法司人员的工薪与全体律师的收入总额进行一下比较,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就拿重庆来说吧,拿司法机关与律师落马的人数比较一下,就知道司法腐败责任在律师的说法是多么可笑!有的司法官员的腐败案中连律师的影子都见不到。
司法裁量是司法官员的权力,其中有些人被律师拉下马也是事实。但是主要责任似乎也不应当怪律师。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头上顶着闪闪的国徽,被金钱女色拉下水,主要还是个人品质问题。在许多西方社会,妓女是合法存在的,但决不会导致所有的男人都去嫖娼!中国有个很不好的传统,就是男人身死国灭还不认错。商纣是因为妲己,夏桀只怪妹喜。俗语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道理再清楚不过。这些人,不管是落马的司法官员还是夏桀商纣,有一个共同点:老子有权我怕谁,这种权力不受制约的想法作法应当是内因。
说了两条,标准确定,机会均等,其实就是个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人治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个人搞人治必定身败名裂,国家搞人治难以长治久安。古有夏桀商纣,近有斯大林,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够惨痛的了。我们的文革,历史定论是一场内乱。许多统计数字,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例就不说了。就拿我个人很崇敬的老舍先生和傅雷先生的愤然离世,就能知道这条人治之路是多么可怕的了。人治的不能行,理由无他,就是让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主宰众生命运,不仅荒谬,更是恐怖。无论这个人是多么伟大和高尚。毛泽东是多么伟大的人,以布衣之身,一介书生,上井冈、驻瑞金、反围剿、渡赤水、长征抗日、三年打败国民党,在一片废墟上硬是建立起一个崭新的人民共和国,并且傲立于世界;说他高尚,为革命他献出了六位亲人,包括他最钟爱的长子,困难时期与民共渡时艰,吃野菜,穿布衣。至今我也不同意有人肆意贬低他的功绩,尽管我在文革时也可以说是受害的。但是,一场文革死了那么多的人,你可以说是“四人帮”迫害,但不能回避老人家的决策失误。平心而论,老舍、傅雷之死肯定不是毛泽东想看到的结果。如此伟大高尚之人尚且不能避免万千悲剧在中国大地上演,那么如果这个掌权者是个才能、品德都不如他的人,又当如何?当年我的一个初中同学就是因为用枪时不慎击中了主席相,就被判处死刑枪毙了。当时我不认为判得不对,现在回首往事,真是草菅人命!再如果,掌权者是个贪鄙如和绅凶残似桀纣的人,那结果,真的就是只有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了一条路了。
再说法治,我当然不认为西方那一套是如何如何好,况且我也真的知之不多。但是和体育比赛一样,大家先定个规矩,也就是法律或者说是个游戏规则。然后,谁犯了处罚谁。对百姓,法不禁止即自由,政府也不能管。政府认为应当管的,先定规矩再处理,既往不咎。对官员,法不授权即禁止,谁也不准越雷池半步,擅权渎职者严惩不贷。标准事先确定。有了是非,按律而定,不分高低贵贱,这叫机会均等。这没什么不好,我们是最先进的政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我们没有理由害怕定个治理国家的规矩,我们更没有理由害怕让证人出庭,律师辩护。说句不客气的,害怕这些的不是政府,也不是国家,而是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西方资产阶级能做到,我们当然也能做到,并且应当比他们做得更好。我们的法律,三十年来,从无到有,进步是明显的,成绩是巨大的,别的不说,就是大家可以在这里有啥说啥,就是了不起的进步,没有经过文革的人是不知道的,别说你在众人面前说了犯忌的话,就是同你最要好的朋友说了,就可能被告密,梦里说了还有可能被老婆或者丈夫揭发!更可悲的是,告密者揭发者甚至没有恶意,是真诚地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党!所以我们当前的法治不象有人说得那么糟,那么一无是处,但是问题也是存在的。应当承认,人们的认识是有过程的,法律或者说规矩定了,下边的执行上还有阻力主要是各自的立场定位职务定位不同,诉求的利益不同,但是不管是什么理由,法律必须是刚性的而不应当是任人打扮的女孩子。我希望我的这些话,能让我们的负责官员们扪心自问:你还是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不是共产党人?!
三十年来,成绩有目共睹,成果应当保护。历史本身有倒退的可能,但是在理性面前,应当尽可能地少走弯路,坚持不走回头路。历史同时也证明,搞人治不得人心,即使是当初三呼万岁的人,也可能万劫不复,也可能反戈一击。帮助斯大林干掉布哈林等五名政治对手的帮手不也被斯大林给杀掉了吗?帮助武则天清除异己的周兴来俊臣也没能逃过兔死狗烹的命运。此等例证,历史上屡见不鲜。而大力倡导法治的拿破仑、华盛顿、卢梭、培根则永载史册,他们为人类做出的杰出贡献泽被千秋后世。而做为历史上先进阶级代表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于人类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已经做出了伟大贡献,这已由历史证明了,在西方的一些国家的大学里,有许多人研究马克思,也是有力的证明。有些西方学者甚至调侃我们,他们学会了资本,说我们只剩下“论”了。我们应当有自己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体系,但我敢断言,决不应当是人治的,而是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