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30 16:10:04 文章分类:民事代理
案情简介:一对老夫妇在银行的存款被女儿女婿冒领,起诉到法院,同时也把银行列为本案的第三人,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根据其女儿女婿冒领时有本人及当事人的身份证,银行并未违反操作程序的事实,提出了如下的代理意见。结果对方当事人当庭撤诉。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第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第三被告的行为不能构成违约
第三被告与二原告对于本案没有争议的事实是双方所建立的储蓄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第三被告为第一、二被告的提前支取储蓄存款的行为是符合我国行政法规的法律规定的,是合法有效的,不能认为第三被告的行为是违约行为。理由如下:
1、提前支取储蓄存款的行为为法律所允许,我国国务院1992年12月11日发布,1993年3月1日施行,现在仍然有效的《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是可以提前支取的,这就说明在这一点上,第三被告的行为不能构成违约;
2、第一、二被告到第三被告处支取储蓄存款是持有二原告的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以及存款存单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表见代理,也是完全符合国务院《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的。该条例明确规定:提前支取“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第三被告完全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其行为也不能认为是违约行为。
二、第三被告的行为也不能认为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行为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这四点缺一不可。而本案第三被告的行为既不存在过错,二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说法,也不具有违法性,因为第三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因而就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第三点诉讼请求。
谢谢!
2006年6月14日
办案小结:尽管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说明他们要追究我的当事人什么责任,但做为民事责任只有四种:侵权、违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后两种与本案风马牛不相及,故只需剖析前两种即可。银行存款被冒领,银行是否担责,关键要看银行是否有过错,是否有违规操作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