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02 06:54:28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案情简介:2010年3月初,刚刚过了正月十五的元宵节,喜庆的劲还没过,就出现了警方破获一起重大抢劫案件的新闻。三个年龄不大胆子不小的犯罪嫌疑人的面孔出现在了电视屏幕上。在这种有一定新闻影响的案件中,法官和律师要说没有压力是不可能的。我的当事人在起诉书中名列榜首,又给我们带来一些压力。通过会见和查阅案卷,本辩护人依据案情做了减轻处罚的辩护,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在判决中没有区分主从犯,而是分别判处了3、4、5年有期徒刑,我的当事人位列第三,获刑三年。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我在开庭前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国家公诉机关对三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名是准确的,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涉案事实和情节,本辩护人认为他存在三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三个酌定从轻情节,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酌定情节
1、从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仅有威胁的语言和行动,基本上没有当场实施具体的暴力侵害行为。根据二受害人的陈述和三被告人的供述,第一起2009年12月3日的受害人没有受伤,而第二起2010年1月13日案中的受害人李某涛只说了齐某某“也掏出刀来,并扎在了我右胳膊上的小臂一刀”,但没有说具体的受伤程度。显然,由于是冬天受害人穿得厚,加上行为人没有敢太用力,所以并没有对他形成伤害。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三被告人特别是李某某没有对受害人当场实施暴力侵害应当是可以确认的事实。
其次,三名被告人在劫取少量钱财之后,他们并没有敢对价值更高的车辆本身存在非分之想,尽管他们中的朱某某“驾驶技术很好”(受害人李某涛陈述)。可见,三被告人并非胆大妄为穷凶极恶之人,他们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也都是可以确认的,对其量刑应当与当场使用暴力造成后果的行为人有所区别。
2、认罪态度好,供述是稳定的,客观真实的,没有隐瞒欺骗,没有含糊其辞,有悔罪表现。
3、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
二、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到现在他还没有年满十八岁,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法定情节。
2、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他于2010年3月2日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马上配合侦查机关将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成功抓获,属于刑法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法定情节。
3、被告人李某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这种情形的从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团中,该种从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行较小或者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该种从犯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一般是次要的实行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我们认真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清楚地看出,认定其为从犯是可以成立的。
根据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可以清楚地看到,从犯意的提出到工具的预备,从犯罪实施时的分工到赃款赃物的分配,都不是李某某所为,而是另有其人。齐某某在2010年3月4日的供述中,对于抢劫的分工是这样供述的:“我让朱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我让李某某坐在后排左边,负责用刀架在司机脖子上逼住司机。”朱某某供述说:“齐某某让我坐在出租车副驾驶位置,动手之后,把司机弄后边来之后,我就负责开车,李某某在后座左边负责架刀。”李某某对此的供述是:“我们出门前,齐某某让我动手后用刀架住司机的脖子,我坐在司机的左边,…朱某某开始时坐在副驾驶位置,抢上后…把车开到盘锦。”显然,在这两起抢劫案中,李某某是处于被指挥被支配地位的。再看对所抢财物的分配,虽然赃款是三人共同挥霍了,但是手机是齐、朱二人各有一部,李某某是没份的,而三人共同挥霍赃款,支配者也不是李某某。显然李某某在其中不过是个小老弟小角色而已。因此,在对三被告人量刑时,应当对他们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各自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区分,客观公正地处理。
三、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不仅和另两名被告人一样具有以上酌定从轻情节,还具有未成年、立功和从犯三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法庭在综合考量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后,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缓刑的判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刑相应、宽严相济的原则。
谢谢!
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佟士忱
2010年7月 16日
办案小结:细节决定成败。本案关注度虽高,实质上案情并不复杂。辩护词只是注意挖掘了当场使用暴力形成伤害程度、只抢钱不抢车、抢劫的分工安排和事后分赃的细节中,明确了团伙犯罪中每人的作用和地位。讯问笔录中的四个让字就已经揭露了这个奥秘,就看律师是不是看得见,抓得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