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了欠款不能后悔

时间:2012-09-03 11:36:20    文章分类:民事代理

    案情简介:被告某曾经从原告盘锦市中银信用社处取得贷款,到期后没有按约还款。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两年多后,经原告催款,2003年6月25日向原告偿还较少部分款项,余款再也没有偿还。2004年初,原告诉到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被告提出抗辩,认为原告催讨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还款行为不能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时效中断。本人做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的还款行为是对于还款义务的再次确认,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个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履行全部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义务。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盘锦市中银信用社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在法庭庭审调查中,被告方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2003年6月25日的还款事实以及被告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均无疑异,故本代理人仅就被告方代理人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被告方代理人提出,2003年6月25日还款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不能认定这是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被告方于2003年6月25日的还款行为就是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至于这种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受时间限制,法律上仅有20年最长时效的规定,而没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两年的限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同样没有就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时间做出任何限制。

三、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其法理基础是《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九十条规定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这就再清楚不过的阐明了该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还款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这是毫无疑问的。理解司法解释不应当望文生义,不能因为是还款而不是在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就否认其效力,如同本司法解释仅仅提到了信用社而没有提到其它债权人就否认其效力一样。如果说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是对义务履行的承诺,那么还款行为本身就是对该义务的实际履行,其效力应当大于承诺。

四、纵观世界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例,对诉讼时效届满大体有三种立法模式:日本等国采实体权利消灭的第一种模式,原苏俄采用诉权消灭的第二种模式,我国采用第二种模式,即诉权消灭主义。也就是消灭了胜诉权。也就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抗辩权,履行有效。这种立法模式认为债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就应当推定其不愿意再享有权利,因而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务,但不愿拒绝履行的也不应禁止。被告方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履行义务,继续还款,这就清楚地证明他已经放弃了抗辩权,前面提到的司法解释就是遵循这一立法理念的,因而可以认定是对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或者说是诉讼时效中断。

五、认真分析《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三条法定事由,前两条规定显然应当指的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因为这两条都是指的债权人一方的行为,而第三条因为是债务人一方的行为,不应当仅仅限于其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否则便与《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明确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这里清楚地说明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效力仅仅是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如果其放弃抗辩权,那么便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正是基于上述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还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六、义务人同意即义务人对于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这种表示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定,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而使时效中断。义务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做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皆构成同意。本案中被告方在2003年6 月25日的还款行为毫无疑问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同意行为,当属诉讼时效中断无疑。

综上所述,被告方代理人的抗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

2004年5月13日

办案小结: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之后,义务人偿还借款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认定诉讼时效已经中断,还是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这关系到对于我国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的理解。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有诉权,但是消灭了胜诉权,就是说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本案中债务人还款后又反悔,他当然地失去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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