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强奸 少女成为强奸共犯

时间:2010-03-22 10:43:3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个妙龄少女,受人指使,帮助他人强奸幼女,案发后虽投案自首,但其助纣为虐的无耻恶行令人痛惜。近日,经河南省陕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的未成年少女李某及其同案的另2名被告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李某出生于1990年5月,初中肄业,家住陕县西张村镇。2005年9月初的一天, 15岁的李某在陕县西张村镇一网吧内上网时遇到了22岁的丁某和17岁的员某,丁某让李某找个女孩玩玩(指发生性关系),李某当即应允。当晚23时许,李某将西张村镇中学年仅13岁的女学生小花(化名)骗至该校一学生租住的窑洞内,并在离去时将窑门扣住。此时,早已按耐不住兽欲的员某和丁某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先后分别两次对小花实施了轮奸行为。次日早上,惨遭蹂躏的小花被放出了“淫窟”。事后,小花因害怕遭到报复而未敢报案。 
      2006年1月11日,陕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于此案涉及两名未成年人,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员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帮助实施强奸,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当追究三被告人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三被告人共同实施的奸淫幼女的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员某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又犯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员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且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员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执业机构: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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