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1 18:31:56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
(2001年12月2日)
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长期以采,由于缺乏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不利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有序推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民事证据的司法解释列为2001年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并指定主管民事审判的几位副院长负责此项工作,由民一庭负责起草,有关业务庭室参加。根据院领导的指示,民一庭从2001加重年4月开始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文稿。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法官和专家座谈会,并征求了我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历经十数次修改,特别是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作了较大修改后,才形成送审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规定》设置了五个条文,即第二条、第四条至第七条。
(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