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青年湖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成辅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航,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晓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查看全文>>
.股东会决议文件不能代替股东名册的股权出质记载——股权出质因未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协议未生效,质权未设立,债权人要求质押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不予支持。2.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视为约定不明——... 查看全文>>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牛志强,河南新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负责人:毕强职务: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大学。 原告***与被告***存单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5日立案受理后... 查看全文>>
处理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208一229条,《担保法》第63一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一106条的规定。 1、《物权法》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 查看全文>>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负责人王宝剑,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东,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负责人邢志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军,该支行副... 查看全文>>
近某,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债权质押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黄某偿还胡某成借款10万元,惠州市某第二小学在21万余元工程欠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诉讼费用3510元,由惠州市某第二小学负担。 200...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