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真尽责了吗?
时间:2010-06-25 21:12:15 作者:黄志明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写这篇文字的时候,犹豫了很久。因为在当事人或者其他行业人员的眼中,律师是同行,属于同一类的人才。律师有相同的专业背景,对当事人起着相同的帮助作用,处于相同的社会位置,有着共同的行业利益。由于律师间的上述共性,律师贬低、诋毁对方当事人律师的能力就是贬低自己。而以下文字,确有贬低对方当事人律师,贬低自己之嫌。
近日香港某室内设计公司与香港某房地产公司的设计款项纠纷案在某仲裁委员会开庭,作为申请人香港某室内设计公司的代理人的我出庭参加了仲裁。
在此,不想对整个开庭过程进行“庭审直击”,仅对两个镜头进行“特写”。
镜头一:当我对我方当事人二十多份证据完成交换后,对方代理律师拿出一叠现场样板房照片(约有二三十张),以证明样板房现场仍在施工,我方当事人未完成设计工作。仲裁员问我意见时,我回答:“被申请人已超过举证期,我方不予认可。”仲裁员转头问对方代理律师:“你们是否收到《举证通知书》?”对方代理律师回答“收到。”……我想,即使这份证据未过举证期,其证明力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它连最起码的公证都没有去做,我可以提出不排除有在其他房子室内拍摄的可能性,也可以提出不排除是被申请人自己“制造”出来的可能等等质疑。我不明白,作为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作为一个同行的律师,居然连基本的“举证期”都可以遗忘?居然连证据的基本证明力问题也不去思考?你真的尽责了吗?
镜头二: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对方代理律师抗辩的基本思路和路径之一就是围绕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香港某室内设计公司提出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满90天服务期2、室内施工完成之后,饰品摆放之前。即完成所有的义务。而其抗辩的“没有任何证据”却是双方合同里白纸黑字的约定,却是被申请人香港某房地产公司发给申请人香港某室内设计公司的要求室内设计公司去现场摆放饰品的通知函内容。我不否认,作为律师在庭上常用的招式之一就是“没事找事、没话找话、胡搅蛮缠”,是为了不想让对方赢得太痛快而采用的,仅仅是满足委托人的心理需要。可是能不能在使用此招式的时候,也请加多一些“专业技能”。你真的尽责了吗?
以上文字,似乎确有贬低他人,抬高自己之嫌,但是我仍认为有写出来的必要,就因为对方是律师,是与我一样的职业共同体,律师应是帮助客户恰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客户的权益并使客户的权利最大化。律师只有帮助客户达到了他的目的,客户才会最大限度地肯定律师的价值。我不知道对方当事人对此律师今后的认可度,我只知道如果选择了律师这个行业,选择了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天职的行业,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对当事人的尽职,实际上是对法律的尽职,也是对自己职业的尽职。而这个职业共同体的社会认同和定位,需要所有人的用心付出和打造。记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教授在《检察日报》上撰文说的:“中国的律师之所以难以受到公众的普遍尊重,是因为律师队伍的商业气息太浓,……有意或者无意地忽视了律师应当承担的特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