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08 11:28:35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法律援助使她一家有了安身之处
一天上午,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中年妇女,哭诉一开发商欲强行拆除其位于滨海县人民剧场院内的住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她。经了解得知,这位中年妇女,是滨海县南货总店下岗职工,丈夫1994年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自己的生活以及在大学读书女儿所需费用基本上靠亲戚朋友资助,唯一的住房是其丈夫在人民剧场工作期间单位分配的三间简易房屋,房屋虽然破旧,但经其维修,尚能档风遮雨。
2004年2月,一开发商准备在人民剧场使用土地上建商品房,欲拆除该房屋,在补偿和安置问题上,仅答应给付几千元。因几千元钱仅够解决一、两年房屋租金,该妇女不同意拆,开发商就以其妨碍拆迁为由向法院提起房屋迁让诉讼。
由于没有打过官司,收到诉状后,该妇女不知道该怎么办,想请律师代理,又没钱交律师代理费,经别人指点,就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知此情况后,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该妇女符合法律援助对象条件,当即指派海悦律师事务所张秀海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张秀海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走访和调查了解到:该妇女所住房屋系老式砖瓦结构房屋,始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虽然是公房,但近十多年来,该妇女仅房屋维修费用就去15000元左右,人民剧场因经济效益不好从未经给其报销过;除该处房屋外,该妇女一家确无其它住房;就商品房开发问题,开发商虽然与人民剧场签订了协议,但既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也未办理拆迁许可证;拟开发的是滨海某公司,而诉状上的原告却是该公司老板。
在开庭时,张秀海律师向法庭提出:
1、原告个人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2、原告既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权拆除该妇女所住房屋,其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3、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虽然该妇女一家居住的房屋是公房,但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当予以保护,开发商拟给付的款额,补偿房屋维修费用都不够,更谈不上对该妇女一家安置了。由于面临着败诉的可能,庭审结束后,开发商不得不与该妇女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以一次性补偿该妇女25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了结此案。该妇女收到补偿费后,随即搬出居住多年的人民剧场公房,用开发商给付的补偿费用在滨海县东坎镇城乡结合部买了两间二手房。现在,该妇女逢人就说,“是国家法律援助,帮我赢了官司,使我一家现在有了安身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