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海律师文集
解除取保候审程序
时间:2009-01-15 17:26:19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原文链接:
http://bhzxh.fabao365.com/article/view_52200_25796.html
张秀海律师
执业机构:
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江苏 盐城市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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