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制度违反物权法 依法应当予以废除
时间:2010-04-12 10:20:33 作者:lvshizhang 文章分类:拆迁安置
在当前,各地大搞拆迁之际,被拆迁人多以征地拆迁项目非为公共利益拆迁,属于违法拆迁,被拆迁人纷纷运用法律武器予以斗争。
但是随着拆迁的进程,各地又纷纷开展土地储备制度,该制度具有极大地欺骗性,他使原本的商业拆迁披上了土地储备的外衣,在土地拆迁时,被拆迁人明明是商业拆迁,但是却先搞土地储备,然后再搞商业拆迁,以此躲避被拆迁人拿起公共利益的武器。
土地储备,合乎宪法2004年修订案和《物权法》关于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要求吗?
土地储备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政府“经营”城市、获取土地财政的主要工具。1996年,上海市成立土地发展中心,这是国内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有趣的是,在改制运转的十年间,没有任何国家级法律法规调整地方政府的这一活动。一直到2007年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才在中央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组合政策中,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实际上由两个环节构成:第一个环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政府的政令,收购农村集体持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收购城市居民、单位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与储备。第二个环节,这些土地将通过招、拍、挂等程序,流入房地产开发商手中。人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一级市场,通常就是土地储备机构在操作。
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储备的关键环节是第一个环节,即土地产权的征收,不论是征收农民享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市民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只有完成征收,才有后来的出售。
关于征收,宪法2004年修订案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目前所有土地储备基本上都不可能属于法律所说的这种“公共利益”。因为公共利益必然是具体的、个别的。因为,只有当公共利益是具体的、个别的,它才是可以被辨论、被确认的。换一个角度看,所有合法的土地产权征收,都必然是小块的。小到多小的程度,自然难以一概而论,但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政府或者其他征收者可以明确地说明该幅土地未来的具体用途,比如,兴建一所学校、医院,或者建设一条市政道路。唯有如此,被划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的产权持有人才有可能对该征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与政府进行论辩,他的权益才能得到足够保障。
而土地储备机构在征收土地的时候,通常是没有具体目的、具体用途设想的。就像北京市朝阳区,一下子把30多平方公里的乡村划入土地储备范围。显然,政府根本不可能对如此广大面积的土地,有任何明确的用途安排。当政府说这种征收活动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时候,这是一个根本无法讨论的问题。仅仅因为这一点,这个公共利益就不可能成立。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同样说明,按照土地储备机制而进行的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政府或许可以追求这些宏观政策目标,但这些与《物权法》所说的公共利益,一点也不搭界。而没有公共利益前提,政府就不能征收土地。
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储备制度是违反宪法、《物权法》关于征收的明文规定的。而违法的土地储备制度,也是暴力拆迁泛滥的制度基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是诸多暴力拆迁事件的后因,土地储备制度则是这类事件的基础。现在,政府应当立即废除土地储备制度。